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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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总则

 

为加强学院的实验教学管理,保证全院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,以及实验室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,涉及学院实验室所有的相关设施。

第二条 实验室作为嘉庚学院的重要教学资源,原则上只向有课程安排的教师、学生开放。需要在规定时间以外使用者,应事先向所在系申请,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
 

2.实验室安全管理

 

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则。

第四条 实验员负责所管辖实验室的安全工作,应牢记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,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,并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。

第五条 实验室内各项仪器设备应保持布局合理,安放规范,未经许可,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搬动或挪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。

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,有毒、易燃、易爆物品须指定专人负责,严格依照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危险化学药品使用管理办法》。

第七条 完成实验后,应切断水源、电源、气源及熄灭火种,并关好所有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
第八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:吸烟;超负荷用电;随意乱拉、乱接电线;违章上岗操作;擅自操作各类设备。

第九条 发现实验室设备异常或安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,应第一时间报告教育技术值班室。

 

3.实验室卫生管理

 

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文明行为规则和卫生制度,共同维护干净、整洁的实验环境。

第十一条 实验员负责所管辖实验室的卫生管理工作,应协助健全学生卫生员值日制度,督促学生及时完成课后卫生清洁工作,并定期组织卫生大扫除。

第十二条 实验用器材应摆放整齐,备用器材应妥善保管。

第十三条 应保持实验楼的门厅、过道、楼道畅通,不得堆放家具、设备、杂物等。

 

4.实验室资产管理

 

第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自觉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,认真遵守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低值品、易耗品、材料管理办法》。

第十五条 实验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药品用具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,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,保证其使用正常。

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,使用者应如实登记使用情况。

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“专管公用、资源共享”的管理原则,需借用者应事先申请,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
第十八条 因保管、使用不当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,应及时报案或报告,学院将酌情对有关责任人处以其账面净值的30﹪~100﹪的赔偿。

第十九条 对于故意破坏学院财产,严重失职,违反操作规程者;或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,推卸责任,造成严重后果者,学院除责令赔偿外,还将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
 

5.实验指导教师职责

 

第二十条 实验课前,应提前5分钟到达实验室,做好准备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,应在实验室中巡查,指导学生做好实验,并督促学生遵守有关规定。

第二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,若发现学生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或违反有关规定,应及时制止。情节严重者,应做好记录,上交教务部。

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仪器设备故障,应及时通知实验员,配合做好重新调整上课的安排工作,并做好记录,上交教务部。

第二十四条 积极配合实验员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 

6.实验员工作守则

 

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前,应提前15分钟到达实验室,做好准备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,应指导学生做好实验,并督促学生遵守有关规定,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。

第二十七条 对实验过程中的仪器设备故障或其它意外事故,应尽快采取措施妥善处理,并及时上报。

第二十八条 积极配合实验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,对实验情况及实验中出现的问题,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。

第二十九条 实验结束后,应收拾清点各有关实验用品,督促学生做好卫生清洁工作。离开实验室前,须检查确保切断水源、电源、气源,熄灭火种及关好所有门窗。

第三十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药品用具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,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及时做好资产的入库、保修、报废及回收工作。

第三十一条积极进行实验内容、实验手段和方法、实验装备的更新与改进工作。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,努力开设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。

 

7.学生实验守则

 

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认真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
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前,应写好预习报告,并带齐所需工具准时到达实验室。不做预习或无故迟到者,取消其实验资格。

第三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后,应服从指导,按照规定进行实验操作,如实记录。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审阅签字。

第三十四条 认真遵守课堂纪律,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,不得将食品或其他无关物品带入实验室,不得将仪器设备或药品带出实验室。

第三十五条 自觉爱护仪器设备,并节约药品,减少耗材的损耗和水电的消耗。不得在实验室内涂抹乱画,不得擅自动用无关的仪器设备或其它设施。

第三十六条 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,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教师。

第三十七条 若发生错误,须经教师同意后方可重做。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失者,须提交书面检查,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三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,应自觉清理实验场地,经实验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
 

8.附则

 

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厦门大学嘉庚学院。

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 

 

 厦门大学嘉庚学院

二○○七年一月十日